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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3-05-3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财保1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

负责人石永拴,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守义后屯。

法定代表人:栾颖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栾颖涛,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栾颖涛名下房产、土地和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栾颖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一条、第 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 一款、第 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 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守义后屯的八处房产:

1.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602.08平方米的库房;

2.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927.66平方米的库房;

3.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285.86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4.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935.22平方米的库房;

5.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927.66平方米的库房;

6.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5084.66平方米的库房;

7.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5084.46平方米的房产;

8.房屋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39.33平方米的房产。

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守义后屯的集体土地一处。土地证号“方集用(2014)第230124118010JB00010号”,面积为40000.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栾颖涛所有、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C11栋1单元5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南字第××号”、建筑面积为99.02平方米的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栾颖涛所有、位于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新建街、丘(地)号为“0477”、建筑面积为224平方米的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栾颖涛所有、号牌号码为“黑A×××××”的福特锐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哈尔滨天成顺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高俐娟

审判员  王志彬

审判员  周志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时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