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经典案例

案例展示 Case

联系我们Contact Us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李主任:13904806718

联系电话:0451-82276531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19号

网址:www.hljffls.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黄俊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5-3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黄俊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终7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七道街39号。

负责人:刘晓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刚,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红君,女,1960年9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虹,女,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住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黄俊刚、祝红君、陈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行住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被上诉人黄俊刚、祝红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陈虹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住房支行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支持建行住房支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建行住房支行为黄俊刚发放购房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进行了公证,法律关系清楚。祝红君是黄俊刚的妻子,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陈虹自愿为黄俊刚贷款承当连带责任,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实。一审仅依据没有查到黄俊刚的抵押登记的房产信息、他项权利证书登记信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抵押权证书涉嫌伪造并不能否认建行住房支行与黄俊刚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本案应继续审理。

黄俊刚、祝红君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一、虽然建行住房支行持有黄俊刚签字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书,且上述材料中签字是真实的,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却并不必然因此而真实、合法、有效,签字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而本案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所涉及的房屋根本不存在,黄俊刚没有接收、使用过涉案贷款,也没有偿还过涉案贷款,不能据此认定黄俊刚与建行住房支行形成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借款及抵押合同,因不存在抵押物而导致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涉嫌诈骗犯罪,建行住房支行提出“抵押权证书涉嫌伪造并不能够否认建行住房支行与黄俊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所涉及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建行住房支行主张的经济纠纷和法院认定的经济犯罪嫌疑,皆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非不同的法律事实。三、建行住房支行未按照省银监会要求就涉案合同等材料的笔迹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为依据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经济纠纷为由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陈虹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建行住房支行的诉讼请求。

建行住房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贷款立即到期,黄俊刚、祝红君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299875.39元;2.黄俊刚、祝红君立即偿还截止至2018年3月1日贷款利息34153.16元,其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1、2项合计334028.55元);3.陈虹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如黄俊刚、祝红君不能履行债务,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位于哈尔滨市××龙电××号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俊刚答辩称其没有收到贷款,也没有房产用于抵押。一审法院到相关房产管理部门调查,没有黄俊刚抵押登记的房产信息,建行住房支行提交的他项权利证书亦没有登记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有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对于建行住房支行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裁定:驳回建行住房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案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所涉及的房屋没有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信息,而建行住房支行却基于不存在的房屋接受了抵押、发放了贷款。存在人为伪造房屋产权证照、他项权利证书,骗取建行住房支行贷款的行为,而该行为确已涉嫌犯罪。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建行住房支行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建行住房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 一项、第 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仲楠

审判员  李秀艳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