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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诉张大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3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诉张大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04民初899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负责人:陈立伟,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伟,男,1978年3月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荣,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太平支行)与被告张大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太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被告张大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太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大伟删除其在核爆新闻、正能网、365头条、反腐正义网站网站发布的“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及个人微博等相关内容的文章。2.请求法院判令张大伟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文章。3.诉讼费用由张大伟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大伟于2017年9月29日分别在天涯社区发布题为“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的文章。文章歪曲事实地陈述“被告母亲因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建行太古支行遭遇行长王业顺蛮横恶劣的服务态度,导致我母亲情绪异常激动并与之争吵,后引发脑出血,于医大二院救治无效后身故”,文章中出现多处太古支行行长王业顺服务态度恶劣的字样,但根据当事的监控录像,王业顺本人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只是根据其母亲提出的要求一一进行回答,并没有与之进行争吵,在答复其母亲的要求后又去处理其他客户的业务。张大伟母亲于2017年8月11日下午14:30左右到太古支行办理业务,16时离开。8月12日上午突发脑淤血进行抢救,手术非常顺利。2017年9月1日又脑出血,于2017年9月2日去世。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母亲的死亡与建行太平支行存在直接的、物理上的、医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张大伟在天涯论坛、天涯问题等网站上公开发布文章陈述其母亲是因建行太平支行的服务态度导致死亡,后核爆新闻法律论坛、365头条等网站纷纷转摘,10月15日,又在其个人微博发布相关信息。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建行太平支行的名誉权,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建行太平支行业务的开展带来极端不利的影响,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

张大伟辩称:不同意建行太平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张大伟只在个人微博及天涯论坛上发表过建行服务态度不好的文章。但文章所述的内容属实,并没有歪曲事实。建行的工作人员王业顺服务态度确实蛮狠、恶劣。张大伟母亲与王业顺发生争吵也是事实。张大伟及母亲、父亲、刘继友夫妻、吴丽华在2017年8月11日下午两点半以后到道外太古支行办理业务。在大厅遇到当时的接待经理王业顺,向王业顺告知要取款。王业顺答复只有5元面值的,并用手比划着说,要取8万元得很大一摞。你们到柜员机去办理吧。张大伟等人到柜员机去办理,但因为这些柜员机是新柜员机,必须有银行内部人员操作才能汇款。于是找王业顺帮忙,王业顺指导张大伟等人在三个柜员机间操作并滞留了很长时间,期间态度言语不善,并多次离开把张大伟等人晾在柜员机边,其中一次王业顺态度恶劣的对大家说,你们都在这围着干啥,你们能整明白啊!但最后他帮我们转款操作几次,因为新柜员机的银行间内部系统更新不及时,无法选取开户行,所以也没有成功。张大伟于是就王业顺的服务态度拨打建行客服95533进行了电话投诉,投诉在办理业务期间,王业顺服务态度恶劣,言语粗暴,多次像训斥儿女一样训斥我们六人。王业顺也看到了张大伟进行了电话投诉。之后因为自动柜员机无法转账,王业顺说只能到柜台办理。张大伟母亲对其说是VIP,王业顺回答说那也得排号。于是张大伟等人叫了VIP号等待。等待多时也不叫张大伟方的VIP号,张大伟母亲拿着VIP号和王业顺进行沟通,说我们来了这么长时间了转账不成,叫号干等也不到,我们很着急因为房产交易所马上就要下班了,我们又是VIP号,什么时候能叫到我们啊,能不能快一点叫到我们的VIP号。此时王业顺更是一脸冷漠的说,那也得等着叫号。双方沟通多时,王业顺始终出言不善,张大伟母亲与其争吵起来,争吵时间也很长,后来建行的一位男职员也加入到争吵的行列,与张大伟母亲吵了几句,最后张大伟父亲见状也走到前面与建行的王业顺和年轻男职员争吵起来看,期间双方的声音都很大,也很激动。争吵平息后,王业顺和建行员工都远远的离开张大伟等六人,把张大伟等晾在大厅中间,直到最后整个建行大厅中没有一个等待办业务的储户,只剩下张大伟一行人,此时依然没有被叫到VIP号到柜台去办理业务,最后张大伟等是用了一个没人的普通号才取走现金,而且面值也都是100元的钞票,并不是5元的钞票。整个过程办理业务时间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离开建行大厅后张大伟再次给建行客服95533打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王业顺不但服务态度恶劣,更在其知道被投诉后特意为难我们,让我们在大厅滞留很长时间也无法取钱,我们都十分气愤。等张大伟等取款后去房产部门,房产部门已经下班。张大伟便开车送父母回到了家中。王业顺的态度及整个办理业务的过程给张大伟母亲很大的精神刺激,张大伟母亲回家就上吐下泻,躺在床上说难受,晚饭也不吃。第二天早上送到医院,诊断出是脑出血,当天即进行了开颅手术。后张大伟母亲于9月2日在医院病故。可以说张大伟母亲的发病和王业顺和建行太平支行有着因果关系。基本医学常识都可以判断出精神刺激会导致血压升高,从而导致脑出血。而且张大伟母亲的身体体质与常人不同,从年轻到病故一直都是长年的低血压,并不是如一般的脑出血患者因长年血压偏高而随时都有脑出血的可能。张大伟母亲事发前身体一直非常健康,身体比同龄人年轻很多,最近一年多未有住院史,张大伟母亲于2014年6月18日赴美国游玩半年,于2014年12月17日回国。而就在事发前一个月,于2017年7月5日离境赴欧洲游玩多国,于2017年7月21日回国。并且两次出国都是独自出国,并没有家属陪同。张大伟在母亲住院期间和病故后无数次找到建行太平支行投诉要求处理王业顺,张大伟并多次表态,家属不追究建行太平支行的责任,也不拿建行太平支行的服务态度导致死亡做文章影响建行太平支行的声誉,赔偿方面也都好说,即使建行太平支行一分钱不赔偿,家属也可以考虑接受。家属唯 一的要求就是要王业顺受到建行太平支行的处罚。建行太平支行方一直推诿,迟迟没有准确的答复。直至9月28日,建行太平支行方陈行长明确答复说建行对王业顺没有任何处罚。建行太平支行于9月28日晚一夜未眠,于当晚在天涯论坛上发表文章,文章内容是要表达对母亲死亡结果处理的不满意,希望通过网络的渠道来寻求帮助,希望社会有有关部门来解决自己的诉请,文章所述事实属实。并没有恶意诋毁建行太平支行,也没有给建行太平支行造成损失。所以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建行太平支行举示的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建黑发[2016]37号”文件,能够证明建行太平支行起诉符主体条件,本院予以采信。建行太平支行举示的证据二2017年8月11日事发视频录像光碟及文字整理材料,证据三(2017)黑哈国证内经字第8164号公证书(现场工作记录,核爆新闻网站、反腐正义网、apld_njr新浪微博主张大伟发表的《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文章的截图)、证据四《因建行服务导致身故人刘秋第家属的申诉书》、照片两份、申诉书,证据五2017年9月13日视频截图及录像,证据六哈尔滨东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问询函,哈尔滨奔马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问询函,证据七2017年9月29日和2017年10月11日天涯社区删帖申请表,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张大伟在网络上发布文章,其文章对建行太平支行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本院予以采信。张大伟举示的证据一120急救票据、住院诊断书、病例、死亡证明,证据二刘继友与吴丽华证人证言,证据三视听资料5份(光盘两张),证据四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据五北京建行总行申诉材料,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张大伟母亲的死亡与建行太平支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刘秋弟与张大伟系母子关系。2017年8月11日,张大伟、刘秋弟等人到建行太平支行办理业务。2017年8月12日,刘秋弟被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1天,主要诊断为脑出血。2017年9月2日,刘秋弟因脑出血死亡。2017年9月29日,张大伟在天涯社区发表题为“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的文章并转载在其个人微博中。后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相继转载上述文章。2017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作出(2017)黑哈国证内经字第8164号公证书,内容大致为对核爆新闻网站、反腐正义网、apld_njr的新浪微博主页中有关“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哈尔滨东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奔马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向建行太平支行发出问询函,希望建行太平支行告知其是否会因此事影响资金安全、导致高管人员变动,而影响进一步的合作。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形象的社会综合评价,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的维护其社会综合评价不受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本案中张大伟自称因建行太平支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其母亲死亡,并在其微博及天涯社区发表题为“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的文章,后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相继转载上述文章,该行为及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应从其内容的真实性、是否超出合理限度以及是否有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就其从内容真实性方面来看,该文章中有“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等表述。该表述并未经医学上的确认,没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大伟就对建行太平支行工作人员服务与其母亲死亡之因果关系下定结论性意见,超出合理限度,故应认为张大伟对此具有过错。就其从损害后果方面来看,该文章已经在社会公众信息平台上进行扩散和公开报道,建行太平支行的相关客户已获得知晓,应认为建行太平支行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和后果存在。因此应认为张大伟对建行太平支行名誉权构成侵害。张大伟虽辩称该内容系上述网站转载,但其放任该转载行为亦构成侵权,故对于建行太平支行要求张大伟删除其个人微博、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站发布的“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建行太平支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正能网、365头条等网站转载上述相关内容,故本院对建行太平支行要求张大伟删除正能网、365头条网站上“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相关内容,本院不予支持。因张大伟已侵犯了建行太平支行名誉权,故应书面向建行太平支行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

综上,依据《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张大伟删除其个人微博、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站发布的“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相关内容;

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张大伟书面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已预付),由被告张大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顺利

人民陪审员  李丽娜

人民陪审员  辛宇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