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经典案例

案例展示 Case

联系我们Contact Us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

李主任:13904806718

联系电话:0451-82276531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19号

网址:www.hljffls.com

张大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5-30
张大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民终6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伟,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荣,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信用小区。

负责人:陈立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张大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太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太平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8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大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荣、被上诉人建行太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大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行太平支行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建行太平支行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四系伪证,不应被采信,同时应当追究建行太平支行的法律责任。张大伟认为自己母亲患脑出血去世和建行太平支行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有关。从建行太平支行出具伪证的行为可以反映出,连人民法院都敢欺骗的企业应当缺乏诚信,缺乏诚信的企业服务态度不会好。所以,不用看当天的录像就可以推断出当天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甚至无需做因果关系鉴定,就可以推断出张大伟母亲的去世和建行太平支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有关。

建行太平支行辩称,不同意张大伟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建行太平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大伟删除其在核爆新闻、正能网、365头条、反腐正义网站发布的“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及个人微博等相关内容的文章。2.判令张大伟向建行太平支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文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秋弟与张大伟系母子关系。2017年8月11日,张大伟、刘秋弟等人到建行太平支行办理业务。2017年8月12日,刘秋弟被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1天,主要诊断为脑出血。2017年9月2日,刘秋弟因脑出血死亡。2017年9月29日,张大伟在天涯社区发表题为“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的文章并转载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后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正能网、365头条等网站相继转载上述文章。2017年11月24,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作出(2017)黑哈国证内经字第8164号公证书,内容大致为对核爆新闻网站、反腐正义网、apld_njr的新浪微博主页中有关“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哈尔滨东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奔马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向建行太平支行发出问询函,希望建行太平支行告知其是否会因此事影响资金安全、导致高管人员变动,而影响进一步的合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形象的社会综合评价,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的维护其社会综合评价不受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本案中张大伟自称因建行太平支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其母亲死亡,并在其微博及天涯社区发表题为“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的文章,后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相继转载上述文章,该行为及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应从其内容的真实性、是否超出合理限度以及是否有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就其从内容真实性方面看,该文章中有“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等表述。该表述并未经医学上的确认,没有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大伟就对建行太平支行工作人员服务与其母亲死亡之因果关系下定结论性意见,超出合理限度,故应认定张大伟对此具有过错。就其从损害后果方面来看,该文章已经在社会公众信息平以上进行扩散和公开报道,建行太平支行的相关客户已获得知晓,应认为建行太平支行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和后果存在。因此应认为张大伟对建行太平支行名誉权构成侵害。张大伟虽然辩称该内容系上述网站转载,但其放任该转载行为亦构成侵权,故对于建行太平支行要求张大伟删除其个人微博、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站发布的“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建行太平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正能网、365头条等网站转载上述相关内容,故对建行太平支行要求张大伟删除正能网、365头条网站上“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相关内容不予支持。因张大伟已侵犯了建行太平支行名誉权,故应书面向建行太平支行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一、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张大伟删除其个人微博、核爆新闻、反腐正义网站发布的“68岁母亲因建行服务态度恶略导致死亡”相关内容;二、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张大伟书面向建行太平支行道歉,并在报纸上刊登;三、驳回建行太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建行太平支行已预付),由张大伟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大伟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说构成名誉侵权,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要件。本案中,张大伟在没有通过权威机构认定的情况下,自行推断其母亲的死亡与建行太平支行的工作人员行为有关,便撰写文章并予公布,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存在主观过错,且该行为已经在相关网站发布,存在损害事实,同时与建行太平支行的名誉信赖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则,因此张大伟的行为对建行太平支行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关于张大伟提出建行太平支行在一审中提交伪证的问题,因张大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且该证据并非一审唯 一定案依据,并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因此本院对张大伟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大伟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张大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耘耕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付玉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齐跃

书记员孙英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