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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84-4号。
负责人:梁芳,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阳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
法定代表人:赵有亮,经理。
被执行人:延寿县立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仁义村。
法定代表人:殷立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寿县延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张书仁,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寿县永臣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
法定代表人:马永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有亮,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新建村。
被执行人:杨凤霞,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新建村。
被执行人:殷立福,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
被执行人:马永臣,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
被执行人:李玉环,女,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
被执行人:张书仁,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民主村。
被执行人:崔志艳,女,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华炉村。
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行与黑龙江省延寿阳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延寿县立福米业有限公司、延寿县延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延寿县永臣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赵有亮、杨凤霞、殷立福、马永臣、李玉环、张书仁、崔志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由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董伟建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