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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

2023-05-30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

负责人:石永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方天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景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天柱,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号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范坤丽,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225号10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雷同,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坤丽、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50635.7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坤丽、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坤丽、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坤丽、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坤丽、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景学武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