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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

2023-05-30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5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

负责人:石永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方天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景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天柱,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号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范坤丽,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225号10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雷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方天柱、范坤丽、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景学武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