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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黑龙江省江中江经贸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环...

2023-05-30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黑龙江省江中江经贸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环...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5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2号。

负责人:罗加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江中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丁元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景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天柱,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锦农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号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刘玉环,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黑龙江龙丹乳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悦山国际6栋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孙薇,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五叙街102号601室。

被执行人:姜巍,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五叙街102号601室。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黑龙江省江中江经贸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环、方天柱、孙薇、姜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景学武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