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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贵红董...

2023-05-30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贵红董...
详细介绍: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2号。

代表人:罗家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岩,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王贵红,经理。

被执行人: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景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贵红,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A栋1单元20层B2室。

被执行人:董志超,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A栋1单元20层B2室。

被执行人:于亚萍,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A栋1单元20层B2室。

被执行人:董伟杰,男,1957年7月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A栋1单元20层B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雷同,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董伟杰、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912,849.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董伟杰、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董志超名下有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A栋1单元20层B2号(产权证号:1001041206,建筑面积192.37平方米,已被抵押、查封)房产一处;被执行人董伟杰名下有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桦树小区4栋7单元5层3号(产权证号:外200015507,建筑面积69.47平方米,已被查封)房产一处;被执行人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董伟杰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各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划并交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董志超和董伟杰名下房产因已被其他法院另案在先查封不能处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董伟杰、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马荣清

审判员  董伟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