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伊都森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uploads/230530/1-230530204325230.jpg)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2号。
代表人:罗家群,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东岩,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王贵红,经理。
被执行人: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景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贵红,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川心店屯161号。
被执行人:董伟杰,男,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B栋1单元20层B2室。
被执行人:于亚萍,女,汉族,1957年10月3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B栋1单元20层B2室。
被执行人:董志超,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4号B栋1单元20层B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雷同,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贵红、董伟杰、于亚萍、董志超、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王贵红、董伟杰、于亚萍、董志超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贵红、董伟杰、于亚萍、董志超、黑龙江万邦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马荣清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肖